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7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1月27日,因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於93年10月20日以93年度易字第671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0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並於93年11月25日確定,復經本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114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強梅芳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