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刑智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刑智聲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洪誌謙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誌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2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並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3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嗣於民國101年6月21日移送執行,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9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20110552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9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201105
5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