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復經派員拘提而未獲,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映佐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