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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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第三人馬來西亞商上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權利讓與予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7年1月10日寄發存證信函予相對人,但因相對人拒收,以致信函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惟查,相對人目前仍居住在聲請人交寄存證信函之台北縣○○鄉○○路○○號住址,有戶籍謄本一紙附卷可稽,而依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所示,該信函係因相對人拒收而遭退回,足見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之情事,且前揭存證信函亦曾送達於相對人實力支配範圍內,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