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03號聲請人 吳懷宇 (即 吳淑娟 之繼承人)
吳菊美 (即吳淑娟之繼承人)
吳子儒 (即吳淑娟之繼承人)
吳淑蕙 (即吳淑娟之繼承人)上四人共同代理人 吳宜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56號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94ND000000022000002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1443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