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北秩字第25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5
年4月24日北市警松秩維字第930401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
扣案之超級籃球聯賽季後賽門票貳張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95年4月23日下午3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號前。
(三)行為:非供自用,將每張原價新台幣(下同)二百元之超
級籃球聯賽季後賽門票,以二百五十元轉售圖利。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之自白。
(二)扣案之超級籃球聯賽季後賽門票2張。
三、扣案之超級籃球聯賽季後賽門票2張,為被移送人所有因違
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應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