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5號原告 鄭傑文
鄭惠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 律師被告 鄭宇育
鄭幼茜 鄭凱文
鄭畬方 鄭鈞元
鄭明雲 鄭欽介
鄭欽茹 歐政良
歐南蘭 歐政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部分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板橋院區第四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