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6號上訴人 周廣福 被上訴人格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存孝
吳榮霖 訴訟代理人 張厚元 律師
黃明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