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72號附民原告 王明慧 附民被告 孫仲緯 上列被告孫仲緯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貽明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