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簡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王美蓉
       王美金
       王淑滿
       王淑慧
       王銘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伍 不間塗銷抵押權設定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3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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