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271號
原 告 張迪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3,9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