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減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4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審判長法官楊鼎章
法官林慶煙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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