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1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4年10月20日涉犯恐嚇取財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爰聲請裁定減刑云云。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前於94年10月20日因涉犯恐嚇取財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73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前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應係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而非本院。故聲請人誤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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