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41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於民國97年8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俊傑前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訴字第133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及以97年度簡字第150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二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1月確定。受刑人於97年8月1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7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
1年5月1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71461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上開各罪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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