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23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邱瑞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邱瑞光於民國94年3月28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7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新臺幣共計新臺幣78,183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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