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義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義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陳義偉(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業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刑。而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得限期就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陳述意見後,業以書面向本院表示無意見。爰審酌受刑人各次之行為態樣(共同正犯或幫助犯)、罪名(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侵害法益;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各罪之刑期總和、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8部分,前曾由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506號案件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經提起抗告後,業於113年3月13日由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32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8各次之犯罪時間較為接近,但與如附表編號9則間隔達1年多之期間,兼衡受刑人之犯罪次數非少,故認其縱然具有較高之非難可責程度、但亦不宜過於輕縱;另綜為考量如附表所示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其餘量刑斟酌事項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檢察官於其聲請書中,已載明係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第5頁),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經另所處之併科罰金刑部分,自均不在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高文崇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宜廷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陳義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次)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次)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9/12/27109/12/28110/01/07109/12/30109/12/2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35號等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14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0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64號110年度訴字第508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74號判決日期110/08/25110/11/12110/12/30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64號110年度訴字第508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7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10/05110/12/23111/03/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47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8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87號應執行刑1年6月應執行刑1年6月編號1至8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5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陳義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4次)有期徒刑8月(3次)(另併科罰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定刑之列)有期徒刑7月(3次)(另併科罰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定刑之列)有期徒刑1年2月(3次)犯罪日期110/01/10110/01/05110/01/0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896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3號等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42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0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49號等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77號判決日期110/05/10111/07/20111/10/26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0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49號等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7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6/14111/08/23111/11/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906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291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3號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刑1年6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刑1年應執行刑1年8月編號1至8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5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陳義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有期徒刑1年5月(3次)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2次)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0/01/27110/01/04至110/01/12108/06/01前某時至108/08下旬某日晚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123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427號等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38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12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884號等109年度訴字第971號判決日期111/10/26112/09/28112/07/07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12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884號等109年度訴字第97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1/29112/11/06112/08/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91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813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734號應執行刑1年4月應執行刑1年11月編號1至8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5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