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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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易字第20號再審原告久鈺營造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邱秀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分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上字第31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5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6,498元,未據繳納(再審原告於民事再審聲請狀所附郵政匯票之受款人有誤,無法入帳,請至本院取回)。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劉長宜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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