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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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1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秋甘
張宏斌 被告 徐芳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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