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專調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39號聲請人 蔡翊璇 相對人 邱顯恩
新資生福州大藥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張琬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