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甲○○
乙○○被告丙○○
3樓丁○○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因通行同段356、357地號土地所增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二、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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