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家簡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