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瑞珠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陸萬零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叁元,尚應補壹萬伍仟零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