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職業安全衛生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一○五年度簡字第三號原告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清標 (董事長)上列原告因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不服行政院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院臺訴字第○○○○○○○○○○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不服行政機關即被告勞動部所為新臺幣肆拾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湘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