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078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告 蘇映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貳萬陸仟肆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捌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向訴外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東企銀)申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約定借款最高限額五十萬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倘未依約繳款,延滯期間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調為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借款期間自核准日起算一年,屆期時,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台東企銀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滿時亦同,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詎被告繳納本息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即未再依約清償,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八萬零七百二十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嗣台東企銀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將其對被告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
㈡又被告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向台東企銀借得三十萬元,
約定自借款日起每月一期共分六十期,按期於當月十五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二五固定計息,如未按期清償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按原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繳納本息至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即未再依約清償,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二十五萬七千七百四十三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嗣台東企銀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將其對告上開債權讓與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
㈢另被告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向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慶豐銀行)借得三十五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八年九月二十日止,約定利息自借款日起三個月按年息百分之三固定計息,期滿後改按慶豐銀行放款基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七.七五機動計息,自借款日起每月一期共分六十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按原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繳納本息至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即未再依約清償,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二十八萬七千九百四十七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嗣慶豐銀行於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將其對被告上開債權讓與訴外人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銀公司),慶銀公司再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將該債權讓與原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
㈣為此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所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東企銀COCO現金卡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現金卡交易明細帳卡查詢、報紙公告、台東企銀授信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暨附表、放款帳卡資料查詢、慶豐銀行貸款契約、慶豐銀行放款基準利率歷次調整明細表、慶豐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及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被告非依公示送達通知,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其六十二萬六千四百十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幣別:新台幣)┌──┬────┬──────────┬───────────┐│編號│計息本金│利息之起迄期間及利率│違約金之起迄期間及利率│├──┼────┼─────┬────┼───────────┤│一│八萬零七│自民國九十│按年息百││││百二十元│四年十二月│分之二十│││││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自民國一○│按年息百│││││四年九月一│分之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二│二十五萬│自民國九十│按年息百│自民國九十四│按上開利│││七千七百│四年九月十│分之十二│年十月十七日│率百分之│││四十三元│六日起至清│點二五│起至民國九十│十││││償日止││五年四月十六│││││││日止││││││├──────┼────┤│││││自民國九十五│按上開利││││││年四月十七日│率百分之││││││起償日止│二十│├──┼────┼─────┼────┼──────┼────┤│三│二十八萬│自民國九十│按年息百│自民國九十四│按上開利│││七千九百│四年十月二│分之十二│年十一月二十│率百分之│││四十七元│十一日起至│點一一四│二日起至民國│十││││清償日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止││││││├──────┼────┤│││││自民國九十五│按上開利││││││年五月二十二│率百分之││││││日起償日止│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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