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坤林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坤林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玖月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胡坤林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予以羈押在案。惟被告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自113年9月2日起,在法務部○○○○○○○○○○○執行,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在卷可稽,本院審酌目前訴訟進行程度,認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應即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