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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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周柏成 上列聲請人與鱗集水產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李炯頤 已死亡,故請針對本案「109年度司促字第2076號」支付命令事件選任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並應陳報其送達地址。
抑或提出該公司之清算人為 李福成 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李炯頤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及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