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3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決議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013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28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9月28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00月0日生效。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周舒雁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