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960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 顏俊新 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再抗字第14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
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再抗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並以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然查聲請人所提臺北市松山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不足釋明其現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付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吳青蓉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