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