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9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弄1號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確實沒有竊盜行為,亦未偷竊他人之提款卡,乃被害人親自給予被告云云,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竊盜、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自民國95年1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聲請意旨否認竊盜行為云云,乃本案審理時應行調查事項,與羈押之事實無關,無從認定聲請人已無逃亡之虞,況聲請人另有他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是本件羈押之要件猶然存在,無法以具保使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李雅俐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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