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附民上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上更字第125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聰郎 被上訴人即被告 鄭羽捷 即 黃文惠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上更(一)字第11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陳顯榮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