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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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95號聲請人 黃茉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黃筠婷┌──────────────────────────────────────────────┐│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陳振添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106年10月27│149,180元│LD0000000│││││竹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