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碧香 代理人 蔡佩儒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元【計算式:(1+3)×10×43=172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提出聲請人全部之債權人名單(含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和其他得對聲請人主張債權之人)
四、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期迄時間為何,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及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五、說明聲請人目前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街○○○號5樓之13」,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房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
六、 陳明 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七、請說明聲請人未能與最大債權銀行即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及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若有相關證據請併為提出。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