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59號聲請人 康福南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康蔡月見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屏東市○○街○○巷○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5年2月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康蔡月見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昱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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