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51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辛金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叁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叁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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