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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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9號聲請人 陳麗珠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30號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四年度訴字第一三0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鈞院104年度訴字第130號返還土地事件,待提起再審之訴,為明瞭該事件庭期開庭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30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之當事人,屬依上開規定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裁示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敏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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