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36號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 林健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游富勝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游富勝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有民事起訴狀、民事通常保護令、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件附卷可稽;而聲請人並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亦有審查決定通知書2件、專用委任狀1件在卷可佐。參照首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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