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合計淨重貳點捌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畢淨重零點貳壹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6月16日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件中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其中1包淨重0.18公克、2包合計淨重2.70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畢淨重0.2165公克),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海洛因3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之結果,均檢出海洛因成分(其中海洛因1包淨重0.18公克、2包合計淨重2.70公克),另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之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畢餘重0.2165公克),屬第二級毒品,此分別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