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85號原告 侯乃弘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玖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定。稽其立法理由,乃於勞資爭議處理實務,雇主之拒絕同意係調解無法成立之最重要原因;當調解不成立時,勞工因其經濟上之弱勢地位,往往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而根本無法透過訴訟程序尋求救濟,迫使勞工必須放棄權利主張之極度不合理結果;故為提供弱勢勞工特別保護,實質保障其訴訟權,以排除現實上障礙,爰設置關於勞動訴訟費用暫減徵收規範,以兼顧勞工順利進入訴訟救濟程序及避免濫訟之目的。然上開規定適用之對象僅限於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倘非屬該等訴訟類型,自無適用之餘地。而所謂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所謂經常性之給與,係指非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各款之給與,縱在時間上、金額上非固定,只要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即屬之。亦即只要某種給與係屬工作上之報酬,在制度上有經常性者,即屬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681號、87年度台上字第2754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83,967元及
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2,583,9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又原告各項請求之項目、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4遭減薪3個月工資差額、編號5之5年超時工作工資、編號6之5年國定假日工作工資,屬給付工資之請求,依上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而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980,209元,暫免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351元。至於編號1資遣費、編號3退休金提撥不足部分,非屬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請求;編號2剋扣保險費部分,參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8款規定,應非經常性給與,自非屬給付工資之請求;編號7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部分,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13號研討結果,亦非經常性給與,自非屬給付工資之請求,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請求均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
㈡綜上所述,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90元(計算式:26
,641元-10,351元=16,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曾美滋┌───────────────────────────────────┐│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編號│項目│金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資遣費│307,175元│無│├──┼───────────┼──────┼─────────────┤│2│5年剋扣保險費│126,750元│無│├──┼───────────┼──────┼─────────────┤│3│5年退休金提撥不足│36,000元│無│├──┼───────────┼──────┼─────────────┤│4│遭減薪3個月之工資差額│3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980,209元││5│5年超時工作之工資│1,776,042元│,暫免徵收裁判費10,351元│├──┼───────────┼──────┤││6│5年國定假日工作之工資│174,167元││├──┼───────────┼──────┼─────────────┤│7│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133,833元│無│├──┴───────────┴──────┴─────────────┤│合計:2,583,9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