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83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蕭文吉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吳彩樺 之遺
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吳彩樺之遺產內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吳彩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6年6月1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吳彩樺於①106年6月20日②106年6月20日向聲請人
借款①7,500,000元②22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6年6月20日②113年6月2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吳彩樺自107年4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7,269,964元②197,88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吳彩樺已於107年4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全部拋棄繼承,經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155號裁定選任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第三人吳彩樺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利率資料、繼承系統表等影本各1件、放款借據、小額貸款全部查詢等影本各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383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455-4│51.07│8分之1│├──┼───┼────┼────┼───┼────┼────┤│002│臺南市○○區○○○段│455-6│66.39│全部│└──┴───┴────┴────┴───┴────┴────┘┌──────────────────────────────────────────────┐│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38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001│10│臺南市東區裕│臺南市東│4層樓房│37│37│34│37│18│16│平│鋼筋│21│平│全部│││29│和二街7○號○區○○段│鋼筋混凝│.1│.1│.9│.1│.6│5.│方│混凝│.4│方││││││455-6地│土造│8│8│2│8│2│08│公│土造│9│公││││││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