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8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街○○巷○號,業據原告自陳,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以被告係於電視頻道對其為侵害名譽之言論,而為全國各地,均屬侵權行為地,並認本院有管轄權,非有理由,併予敘明。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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