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司變更登記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24號原告甲○○被告材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己○○
丙○○丁○○乙○○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鴻基 律師當事人間確認公司變更登記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