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57號原告台中縣沙鹿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7,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