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宗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宗展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楊宗展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情形,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附表編號1至3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詳見附表所載)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且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執聲字卷附受刑人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可參。又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於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前提下,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除侵害財產法益之竊盜、詐欺罪外,尚有偽證罪、施用毒品罪,其犯罪時間多集中在民國109年2月間,暨其犯罪情節、對社會之危害情形、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為整體評價,以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此應由檢察官日後指揮執行本件應執行之刑時,再予以折抵扣除,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陳怡秀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年2月1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518號109年6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518號109年6月30日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583號(110年度執更字第456號)(定刑入監執畢)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宣告刑,曾經高雄地院109年度簡字第37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宣告刑,曾經高雄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2竊盜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年2月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778號109年11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778號109年12月24日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3號(110年度執更字第456號)(定刑入監執畢)3竊盜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年2月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4偽證有期徒刑參月108年4月22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565號111年2月2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565號111年4月9日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956號(111年度執緝字第1276號)5詐欺有期徒刑捌月109年2月初某日(聲請意旨係109年3月2日,應予更正)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111年5月2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111年7月1日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690號(111年度執緝字第12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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