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建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建鋒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查受刑人吳建鋒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案號及判決日期,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052號程序判決,應予更正如附表編號2所示;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之案號應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984號,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應予更正如附表編號4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暨參酌附表編號1至3部分,曾經本院以
105年度聲字第293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等情,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蘇揚旭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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