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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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364號聲請人萊卡兒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全 聲請人 洪慈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瑪麗蓮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不服民國105年12月27日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364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非財產權上訴即登報道歉部分,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財產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萬6,350元,合計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萬0,850元。惟聲請人繳納2萬8,23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經核其溢繳7,380元(計算式:28,230-20,850=7,380)。故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林鳳珠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