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達谷 住○○市○○區○○○路000號十四樓之0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酌於進行更生程序期間,尚需支付相關必要費用,認有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另債務人尚欠缺如附件所示資料,爰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及補正附件資料,如逾期未預納及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書記官林彥丞附件:
⒈應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⒉應提出債務人清冊【例稿請至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
債務清理下載】。⒊應提出債務人本人與母親之親屬系統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