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3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莊英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肆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莊英俊於民國103年05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於約定本行存款帳號第90615-1帳號內,辦理新臺幣190萬元融資契約,於額度內循環動用,期限自民國103年05月14日起至民國108年05月15日止共5年,約定於每月21日結算一次利息;每期1個月,同意依每日最高融資餘額計付利息。約定利率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1.37%加1.93%,現合計為年利率3.3%,按月計付,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年利率計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財購力融資契約(循環動用型專用)為憑。現積欠借款餘額計新臺幣1,894,879元,自民國103年09月21日起即未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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