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一號
原告有利傘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複代理人丙○○住台北市○○區○○○路○○號五樓
丁○○住台北市○○區○○○路○○號五樓被告亞木家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振榮 即卓被告立祥新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 律師複代理人 簡宏明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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