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一八號
聲請人春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七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桃園分行│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壹拾玖萬陸仟零壹│BT0七三六七九││││ 司卓元裕 │││拾柒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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